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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    

领取商标注册证须知

 详细信息

   一、领取途径

  直接办理的,当事人须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。

  委托代理机构的,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,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。

  二、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所需材料

  (一)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须提交以下材料:

  1、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;未收到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的,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(营业执照副本、身份证等)复印件,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;

  2、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;

  3、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(原件经比对后退还);

  4、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,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;

  5、商标已办理转让的,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。

  (二)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须提交以下材料:

  1、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;未收到《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》的,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;

  2、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(原件经比对后退还);

  3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,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、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(原件经比对后退还);

  4、商标已办理转让的,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。

  特别说明: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。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。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,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,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。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,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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